一、国有资产出租租期3年以下(含3年),年租金5万元以下的报县金融国资局审批。县人民政府和县金融国资局审批后交,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外进行公开招租和转让。
二、租期3年以上,年租金5万元以上的报县金融国资局审查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和县金融国资局审批后交,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外进行公开招租和转让。
三、国有产权转让,价值100万元(评估价)以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拍卖,100万元(评估价)以上必须进入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场所挂牌交易;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严禁不评、低评、漏评;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县金融国资局国按照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严禁任何单位和企业超越权限,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县人民政府和县金融国资局审批后交,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外进行公开招租和转让。进入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场所挂牌交易(目前暂定在西南联交所)。
四、资产出租、转让收益全额上缴县财政局专户,按规定调整固定资产台账。